关于修改苏州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章程的说明
现行的协会章程是经苏州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首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上通过,并经市民政局核准、市建设局审查批准的,四年来的实践,证明了他对维护协会工作的正常秩序,壮大协会队伍,保护会员的基本权利,促进全市装饰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行业的发展,政府对协会工作的要求以及协会工作的实际状况有必要对原章程作一定的修改,提请大会审议。
一、章程修改的依据
1、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3、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苏州市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1、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为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将宗旨的开头部分增加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是硬道理,作为本届协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并增加了市政府要求协会的“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协会的行业服务、行业协调、行业自律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的作用,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与国际通则相衔接的运行机制”,以及“推动全行业可持续发展”。
2、第五条协会的住所作了更改。
3、在第六条业务范围中增加了“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提出相关行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行业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把协会工作的职能,以书面形式,列入章程中。
4、在第六条的第五点中增加了“国际和省内外”字样,以适应改革开放后的苏州装修装饰企业,积极贯彻“走出去”战略的需要。
5、第六条的第六点中增加了“建立培训基地”的要求,这也是协会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增加的一项重要任务。
6、第六条的第七点中增加了“制定本地区行业服务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这是由于国家、社会要求建立“诚信”行业、“诚信”企业的需要。
7、增加了第十点“支持、推动各县市成立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并加强业务指导”,主要是为了使我市装修装饰行业的管理消灭盲点,也为了更好的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8、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增加了“根据政府部门的授权,承担委托的其他职能”,这也是顺应“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的需要。
9、在第七条会员种类中取消了“名誉会员”。
10、第八条中的第三点对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作了文字上的简明化,并删除了名誉会员的内容。
11、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中的第一点增加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个人会员入会时除提交申请表外,明确了需提交个人身份证、职称、学历证件的复印件”,这样在办理手续时更具体明瞭化了。
12、在十一条义务中的第二点增加了“遵守和维护本会章程”,体现了作为会员单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13、在十四条组织机构第五点中增加“决定工作方针”,体现了最高权力机构的作用。
14、在十四条中的第六点选举和调整、增补理事会成员,因为这一点和第二点是一致的,属于重复故于删除。
15、在十七条理事会中增加二个内容:一是规定了理事人事变动的处理办法;二是规定了理事、常务理事无故不出席会议的处理办法。
16、在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中增加了“接受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委托、完成交办的任务”,这是为了贯彻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而增加的职责。
17、在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中,为贯彻全国行业发展纲要精神,协会会长将由我市业内著名企业家担任,并设常务副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为此特增加第二十四条,以文字形式,列入本章程中。
18、在二十五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条件中增加了“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这是由于形势发展的需要而决定的。
19、在三十条秘书长的职权中第二点增加了“监督和指导”的职能,并增加了“主编协会会刊”一款,以增强秘书长的责任。
20、第四章中增加了第三十一条,主要是明确分会或专业委员会设立的程序、原则和如何开展活动。
21、在三十三条中补充了“并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是为了贯彻执行市政府苏府(2005)142号文的规定而增加的。
22、关于章程修改审批时限,随着政府部门办事效率的提高,由原来的15天改为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