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为:苏州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Suzhou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SB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苏州市(含所属市(县) 、区)从事装修装饰行业的管理、设计、施工、材料及销售、环境监测、中介组织、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以***************************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创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协会的行业服务、行业协调、行业自律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的作用,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与国家社团组织改革相一致的运行机制,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小康社会的现代化建设目标,推动全行业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全市装修装饰行业的整体素质、水平而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的行业指导管理机关是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行业指导管理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1058号房地产大厦557~55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接受政府委托,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2、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调查研究本行业的重点、热点和难题,协调处理行业内部矛盾,指导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行业发展提出政策和法规建议;
3、制定行规行约和管理条例,并组织实施,规范市场行为,维护行业利益;
4、组织本行业技术管理经验交流,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及学术活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开展与外地同行各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本行业与国际接轨;
5、组织开展对装饰设计、施工、企业管理进行观摩,检查评比,评优活动;
6、组织开展装饰行业的各类培训,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7、加强对协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8、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热心协会工作;
3、在本会的业务(行业、技术、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表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2、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政策法令,遵守行业规范;
2、遵守和维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向协会提供所需的报告、报表、信息、稿件等有关资料;
6、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清退后三年内不得重新入会。如要重新入会,需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后再入会,并且补缴以前所欠的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6、决定终止事宜;
7、审议会员提案,决定工作方针,通过协会有关文件和决议;
8、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管理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常设办事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个人原因不能履行理事单位的职责时,理事单位应及时向秘书处提出变更人选的公函,提请理事会确认。理事无特殊原因,连续三次缺席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职务,秘书处将在“苏州装饰”网上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研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
7、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副会长可连选连任,如三次以上不参加会长会议,自动降为理事。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文件、报表及有关材料。
4、协调和处理好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章程第十七条规定,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置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其设立程序和业务活动范围需报业务指导管理机关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分会和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述机构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监督,其名称前应冠以本会名称,可在本会章程的原则下,制定管理办法和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3、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4、对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5、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本会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六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三十七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3、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购买服务及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解聘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合法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提交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业务指导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指导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管理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6日苏州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苏州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