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函建〔2023〕58号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014149869/2023-00123】 【发布日期 :2023-03-20 16:35】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25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补充通知》(苏住建建〔2021〕12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1〕47号)以及《关于调整优化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计分标准的通知》(苏住建建〔2022〕35号),经综合评价,汇总形成“2023年第一季度苏州市房建、市政、装饰、轨道交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初步结果”,请各有关企业根据以下内容,对本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情况进行核查确认。
一、企业基本信用分
1.证照得分
由企业自行核对系统中企业基本信息和资质等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2.纳税得分
根据上两个年度(2021年、2022年)建筑业企业在苏州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自行分配的比例,以企业申报的具体专业(房建、市政、装饰)分别按相关纳税额进行排名计分。之前已提交纳税查询授权但还未分配纳税额的企业,核查确认期内还可进行纳税额分配。参加轨道交通专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企业,其纳税额按纳税总额进行排名计分,无需进行分配。
3.工程业绩得分
工程业绩得分由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轨道交通工程(车站、区间土建工程)的项目数量和规模分别计分组成。工程业绩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中对应的数据为计分依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合同信息归集的工程项目不能作为工程业绩计入得分。
4.奖励得分
本次各类良好行为的结算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根据各良好行为的有效期往前推移的日期作为加分起始时间,在此期间内企业所获得的奖项视为有效。所有奖项的获奖时间均以表彰文件的签发时间为准。
参与轨道交通专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凡涉及轨道交通专业的良好行为信息,均只能计入轨道交通专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
二、企业检查得分
房建、市政、装饰专业的检查得分由2022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得分,以及2022年装饰工程第二轮、第三轮综合检查得分以及2023年第一季度日常检查得分组成。轨道交通专业的项目检查得分由2023年第一季度动态考核得分和建设单位综合评分组成。此外,未被检查到的工程项目,将以各类检查中,同专业同资质等级的企业算术平均分计入。
三、不良行为扣分
企业不良行为扣分包括重大不良行为扣分和一般不良行为扣分两部分,由全市各级住建部门按照《关于调整优化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计分标准的通知》中“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进行录入。企业可在系统中查询具体扣分事项情况。
四、核查确认事宜
建筑业企业可登录“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查看本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详情。登录方式: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http://zfcjj.suzhou.gov.cn/),按照“办事服务”—“其他事项”—“建筑业企业”进入,然后点击进入“企业用户入口”,点击选择“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进入。
本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初步结果的核查确认期限为2023年3月21日9:00至3月27日17:00。核查确认期间,企业可针对疑义事项,向县级市(区)住建部门提出申诉申请,经县级市(区)住建部门确认后,再向市住建局递交相关申诉材料,由市住建局进行最终审定。在核查确认期间,企业不得新授权纳税信息、不得新申报企业工程业绩或奖励信息,核查确认期结束后,将不再受理任何申诉申请。
五、其他事项
核查确认期间,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将每日更新。期间由于日常检查复核、良好行为被撤回、企业申诉等原因,将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产生变动,请以最终公布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准。
六、联系电话
1.系统操作咨询电话(市住建信息中心):0512-65352231、69820993;
2.各地住建部门电话:登录“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首页,点击“服务咨询”下载获得;
3.申诉咨询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处):0512-65217125;
4.申诉材料寄送地址:苏州市姑苏区锦帆路239号,苏州市住建局 建筑市场监管处。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