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质量兴市”的方针,鼓励我市建筑装饰企业争创建筑装饰精品,为城市建设增辉添彩,特制定《昆山市建筑装饰(亭林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第二条“昆山市建筑装饰(亭林杯)优质工程奖”由昆山市建设局和昆山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联合颁发。
第三条“昆山市建筑装饰(亭林杯)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工作在昆山市建设局指导下,由昆山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具体实施。
第四条“昆山市建筑装饰(亭林杯)优质工程奖”每年评审一次,实行总量控制,数量适度,按标准严格掌握。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保证评选工作的科学公正,成立“昆山市建筑装饰(亭林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工作组织机构。评审工作组织机构由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考核组两部分组成,昆山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根据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专家考核组由我市建筑装饰行业的专家组成,具体人员名单由昆山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会同市建设局相关业务科室协商后确定。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领导和组织评审工作,召开评审会议,审核专家组的核查资料,以投票的方式拟定获奖项目(获2/3评委赞成票的)。
第七条 专家考核组的主要职责:对申报工程进行核查,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工程书面核查报告和推荐工程项目名单等资料。在核查过程中,对存在明显质量或使用问题的工程直接淘汰。
第八条 昆山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在评选“昆山市建筑装饰(亭林杯)优质工程奖”中的主要工作是:受理参评工程的申报;按评选办法,对申报工程进行初审,未达到申报条件的,不列入评选范围;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核查。
第三章 评选工程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昆山市建筑装饰(亭林杯)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原则上在昆山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中开展。
第十条 申报“昆山市建筑装饰(亭林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符合国家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昆山市建筑装饰(亭林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昆山市建筑装饰(亭林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竣工验收的项目。
第十三条 申报“昆山市建筑装饰(亭林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单项工程造价在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的项目。
有重大政治意义或纪念性质的工程或市府实事建筑装饰工程项目不受工程造价限制。
第十四条 申报“昆山市建筑装饰(亭林杯)优质工程奖”的建筑幕墙工程,单项工程面积不低于3000m2或工程造价不低于3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昆山市建筑装饰(亭林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应经建设单位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申报“昆山市建筑装饰(亭林杯)优质工程奖”时,须提供下列资料(统一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亭林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一式二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
(二)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省标表5.11.3)。
(三)单位工程综合评分表(省标表5.11.7)。
(四)工程消防验收记录。
(五)工程概况、施工质量情况总结(约3000字左右)。
(六)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必须有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签字盖章)。
(七)质量安全评估报告(证明)(市质监站、安监站出具证明)。
(八)项目经理(建造师)资质证书
(九)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十)反映工程全貌的彩色照片六张(6寸以上,照片清晰)。
(十一)建筑幕墙工程的申报资料除满足上述要求外,需附幕墙内业资料。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七条 “昆山市建筑装饰(亭林杯)优质工程奖”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每年元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
(二)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接受企业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
(三)专家考核组对申报工程进行核查,提交的工程核查报告和推荐工程项目名单等资料。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拟定获奖工程名单。
(四)将拟获奖工程名单网上公示20天,无异议的即为本年度“昆山市建筑装饰(亭林杯)优质工程奖”工程。
(五)监理单位申报“亭林杯”的,在公示期间,办理申报手续及填写《参建单位申报表》。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八条 获奖工程的施工企业由市装修装饰协会颁发“昆山市建筑装饰(亭林杯)优质工程奖”奖杯和证书。获奖工程的监理单位已申报的,颁发证书,并在公布名单中标注。
第七章 纪 律
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选资格。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核查、评审人员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财物、礼金,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核查、评审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已获奖工程,事后若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经专家鉴定确认,经报评审委员会审批,将取消该工程获奖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 荣获“昆山市建筑装饰(亭林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经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择优推荐,方可申报苏州建筑装饰优质工程。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昆山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