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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章程

2007/6/1 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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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苏州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Suzhou FitmentDecoration Guild, 缩写为:SFDG。
第二条  本会是由苏州市(含所属市、区)从事装修装饰行业的管理、设计、施工、材料和销售企业、环境检测、中介组织、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协会的行业服务、行业协调、行业自律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的作用,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与国际通则相衔接的运行机制,为繁荣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推动全行业又好又快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全市装饰行业的整体水平而奋斗。
第四条  协会的主管部门是:苏州市建设局。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在苏州市竹辉路养蚕里建设有形市场四楼409~4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装修装饰行业的管理和装修装饰市场的管理。
2、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提出相关行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行业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编制有关装修装饰技术标准、规范、价格,参与企业资质审查和资质动态管理,为政府主管部门立法、加强市场管理、实行宏观调控的决策提供参考,推动装修装饰行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促使企业具有旺盛的竞争能力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4、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和技术合作及产、供、销的衔接。培育装修装饰市场的形成并使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5、积极开展国际和省内外学术、技术、经济情报的交流,举办技术讲座,产品展览等活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进装修装饰行业的技术进步及环保质量。
6、建立培训基地,积极开展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方面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和全行业的整体素质。
7、指导装修装饰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定本地区行业、服务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组织开展企业评优、工程评优和产品评优。宣传表彰先进,推动整个装饰行业质量、效益的普遍提高。
8、建立信息网络,开展咨询服务,编辑出版刊物、样本、手册、教材及有关学术、技术资料,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信息、技术等咨询服务。
9、组织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提高行业整体职业道德水准,并负责监督执行。
10、支持、推动各县市成立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并加强业务指导。
11、根据政府部门的授权,承担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
1、团体会员单位(凡从事与装修装饰行业有关的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装修用材销售、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环境检测等企事业单位)。
2、个人会员(本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和较高威望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师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热心协会工作。
3、在本会的业务(行业、技术、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表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个人会员除提交入会申请表外,并提交个人身份证、职称、学历证件复印件。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牌及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政策法令,遵守行业规范。
2、遵守和维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向协会提供所需的报告、报表、信息、稿件等有关资料。
6、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及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或有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为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审议会员提案,决定工作方针,通过协会有关文件和决议;
6、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常设办事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个人原因不能履行理事单位的职责时,理事单位应及时向秘书处提出变更人选的公函,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理事会成员中,代表企业单位的名额不少于2/3。
理事或常务理事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职务,秘书处将在本会会刊上及“苏州装饰”网上给予通报。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审议并推选优秀企业、优秀装修装饰工程和产品,给予表彰和奖励,报请有关部门给予嘉奖;
10、研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11、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13、接受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委托、完成交办的任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根据全国行业发展纲要精神,学习兄弟城市的创新做法,由业内著名企业家担任会长。鉴于协会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设常务副会长一人并兼任秘书长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另设副会长若干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
7、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委员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文件、报表及有关材料;
4、本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代其履行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章程第七条规定,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付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6、主编协会会刊;
7、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置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其设立程序和业务活动范围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他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述机构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监督,其名称前应冠以本会名称,可在本会章程的原则下,制定管理办法和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3、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会员大会通过收取会员会费,并报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条款。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实行财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事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七年六月一日苏州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