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苏州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
苏质检(2006)第23号
苏装行协(2006)08号
关于加强对装修装饰材料复验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
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中提出,为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建设部制定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明确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控制室内环境污染作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居民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同时要求在装修装饰设计中必须充分考虑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作好材料进场的检验工作。“若干意见”还明确指出对于施工单位使用没有出厂检验报告的建筑材料,不按规定对有关建筑材料进行有害物质含量指标复验的,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64、第65条规定对现任企业进行处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知(国质检标函[2002]392号)中明确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通知要求各级检验机构对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要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发布抽查结果,对不合格产品予以曝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对装修装饰行业的市场管理,确保装修装饰企业所选用的装饰材料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确保民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并本着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企业的宗旨,经苏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苏州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共同研究、协商,决定对装修装饰企业提出如下要求:
1、各公装企业所采购或自行研发、配制的各种装饰装修材料在使用前应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有害物质含量复验,确保所使用的各种装饰装修材料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2、各家装企业所采购的各种装饰装修材料在使用前应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有害物质含量的复验,确保所使用的各种装饰装修材料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3、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苏州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将会同市工商部门对全市范围内的装修装饰材料市场进行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各装修装饰企业也应认真配合,接受监督抽查。
4、各家装企业所承建的家装工程竣工后,可委托并选择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环境检测,或委托并选择苏州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推荐的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苏州市苏环室内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市深远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苏州斯坦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装饰后的环境检测。
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苏州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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