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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3〕66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通知》(苏住建建〔2024〕9号)等,现就做好2024年第二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和轨道交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二、申报方式
企业可通过“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信用评价申报。登录方式:“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http://zfcjj.suzhou.gov.cn/),按“办事服务”—“其他事项”—“建筑业企业信用”进入,点击“苏州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综合监管平台”,然后点击“企业用户入口”,选择“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
三、申报时间
本次信用评价“系统”将于2024年5月13日9:00开放,2024年6月15日17:00关闭,随后进行2024年第二季度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计算。“系统”关闭之后产生的信用信息,将计入下季度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四、相关工作
(一)企业方面
1.企业注册登录。已有账号的建筑业企业无需再次注册,直接登录“系统”即可;未注册过的建筑业企业需先注册后方可登录。登录后,企业需在“基本能力”功能模块中确认企业资质情况。信用评价中的“考评类别”,将以企业“资质信息”中的内容为准。
2.填报企业信息。企业登录“系统”后,需按要求填报“基本能力”信息,上传《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选择对应的信用评价专业进行申报。其中,承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土建施工的总承包企业可申报参与轨道交通专业信用评价。企业的基本信息每季度可修改一次。企业基本信息更新后,需要重新进行信用评价的专业申报。
3.填报企业维保能力。企业需按要求上传维保技术方案(包括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专业团队、机械设备等),待相关住建部门审核。企业维保能力每年仅申报一次,已完成申报的企业无需再次申报。
4.良好信息申报。企业须在“系统”内填报各类良好信息,附上良好信息的官网链接,并上传正式的表彰文件。非本市范围的良好信息,须填报“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s://jzsc.mohurd.gov.cn/home)的相关信息和链接。此外,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机电安装、钢结构、园林景观绿化、道路养护、幕墙、智能化等工程的获奖信息不能作为良好信息计入。
5.信用分认定申请。2022年1月1日后,新晋升或迁入我市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其信用分可参照同专业同资质等级我市建筑业企业平均信用分予以认定。相关企业需向属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住建部门盖章确认后,上报至苏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管理部门方面
1.维保能力审核。各地住建部门应核查企业的基本信息,并对企业维保技术方案进行审核,相关材料信息确认无误后,审核确认。
2.良好信息审核。各地住建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对企业提交的良好信息及时进行审核,须根据获奖的官网链接以及正式文件,核实企业填报奖项的内容和获奖时间是否真实准确。
3.日常检查得分录入。各地住建部门请于6月10日前将2024年第二季度的项目日常检查得分上传至“系统”。涉及轨道交通监管的单位和部门请于6月15日前录入第二季度轨道交通项目检查得分(动态考核得分和建设单位综合评分)。
4.不良信息录入。请各地住建部门按照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企业不良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不良信息扣分准确、严肃。
五、安全生产能力事项调整
1.关于安全动态核查事项调整
(1)对《关于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开展建筑工程安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中“核查对象”进行调整。具体为:核查周期内在“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中3个月内均显示为“在监”状态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此外,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开工、处于停工状态无工人现场作业、已完工但尚未竣工验收,以及确实不满足核查条件的项目可以不纳入安全动态核查范围。不纳入安全动态核查范围的项目应办理中(终)止监督手续。
(2)将《关于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开展建筑工程安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附件1:苏州市建筑工程项目安全动态核查得分表”中的核查内容“6.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定结果情况”调整为“6.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执行情况”。其核查标准调整为:“基本分,核查周期内项目未被任何机构部门通报或处罚的一律得3分;项目若被任何机构部门通报或处罚的,不得分。加分,核查周期内项目未有任何投诉的,加1分;项目若被任何机构部门通报表扬的,加2分。”
2.关于配套措施事项调整
对《关于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开展全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中“附件2:劳务能力分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内容进行调整。具体为:建筑劳务企业工商注册时间在当季度劳务企业动态核查截止时间往前推36个月内的,实施“赋分保底”政策,对企业服务工程量或工程规模得分若小于5分的,按5分计入;若大于5分的,按实际得分计入。
六、管理工作要求
1.做好信息管理。各地住建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完成相关审核和不良信息录入等工作。各类良好信息的审核和不良信息的录入,须在此次“系统”关闭前完成。
2.规范日常检查。各地住建部门应严肃认真对待日常检查工作,严格按照日常检查标准,客观、公正、严谨地进行检查评分。我局将根据各地上传的日常检查得分情况,对工程项目组织抽查,按抽查结果调整比例同步调整该地区相关日常检查项目得分,并计入本季度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3.做好数据导入。“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服务系统”“盘扣构件信息归集系统”“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归集系统”需在6月15日前,将安全动态核查得分、配套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得分、配套模板脚手架租赁企业动态核查得分、配套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企业动态核查得分导入“系统”。
4.坚持公平公正。各地住建部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时,要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做好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若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有意偏袒、有失公允等行为,我局将予以通报。
七、联系方式
1.系统操作咨询电话(市住房城乡建设信息中心):0512-65352231、0512-69820993;
2.信用评价政策咨询电话(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处):0512-65217125、0512-65213435;
3.模板脚手架租赁企业、建筑起重设备安全工程企业动态核查咨询电话(市住建局质安处):0512-65230932;
4.建筑工程安全动态核查咨询电话(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0512-65231845;
5.建筑劳务企业安全动态核查咨询电话(市建筑安装管理处):0512-65237809;
6.属地住建部门电话:登录“系统”首页,点击“服务咨询”下载获得。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