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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和《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令2026年第44号)及上级有关部门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暂停开展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暂停开展我市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二、为保障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市场的平稳过渡,2026年10月31日(含)前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项目,有关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按照原规定执行;2026年10月31日(不含)后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项目,暂停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