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函建〔2023〕92号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014149869/2023-00209】 【发布日期 :2023-04-27 13:57】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25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补充通知》(苏住建建〔2021〕12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1〕47号)、《关于调整优化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计分标准的通知》(苏住建建〔2022〕35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3〕19号),现就2023年第二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请符合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装饰装修以及轨道交通专业信用评价条件的建筑业企业通过“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申报,“系统”将于2023年5月8日9:00开放,于2023年6月15日17:00关闭,随即进行2023年第二季度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算。
在此期间,未参加信用综合评价的新企业可根据自身资质情况进行登记注册、专业申报、纳税授权和额度分配、业绩和奖励申报等工作。已参加评价的企业须进行相关信息维护更新、业绩和奖励申报等工作。各地住建部门须对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按时录入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和日常检查得分。“系统”关闭之后产生的信用信息,将计入下季度的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二、相关工作
(一)企业方面
建筑业企业应做好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有关工作,知晓相关申报内容和时间节点,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具体如下:
1.注册登录。已有账号的建筑业企业无需再次注册,直接登录“系统”即可;未注册过的建筑业企业需在“平台”注册后方可登录。登录后,企业需在“资质信息”功能模块中确认企业资质情况。信用评价中的“考评类别”,将以企业“资质信息”中的内容为准。
“系统”登录方式:登录“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http://zfcjj.suzhou.gov.cn/),在首页 “办事服务”—“其他事项”—“建筑业企业信用”点击进入“苏州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综合监管平台”,然后点击进入“企业用户入口”,选择“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
2.信用评价申报。新企业登录系统后,需按要求填报企业基本信息,上传资质证书,选择对应的资质考评类别进行申报即可。已申报的企业,若企业有资质信息变动,则需先在“资质信息”功能模块中进行修改,再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3.纳税信息申报。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建筑业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在“系统”内完成相关字段信息的填报,并勾选“同意授权苏州市住建局查询涉及企业年度税款申报、缴纳等信息”,然后提交申请。隔天再次登录“系统”,即可核查企业前两年度(2021年、2022年)的纳税情况。若企业对纳税情况有疑义,须于2023年6月10日前在“系统”的纳税申诉模块中填写申诉内容并上传对应的税单证明材料。届时,我局统一将纳税申诉交由税务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并通过后的纳税申诉将在“系统”中更新。
4.纳税额分配。参与信用综合评价的企业在纳税额确认无误后,可根据企业申报房建、市政、装饰三个专业的情况,对企业纳税总额进行比例分配(轨道交通专业取企业纳税总额,不再进行比例分配)。企业须在本季度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关闭前完成纳税额的分配工作,未进行纳税额分配的企业,将没有纳税得分。“系统”关闭后已分配未提交的企业系统将默认提交申报,仅申报一项专业的企业系统将默认100%分配至申报专业。每个企业每年仅一次纳税额分配机会,分配比例一旦确认,全年不可变更。
5.工程业绩填报。一是装饰工程业绩。对于装饰专业承包工程,企业须在“系统”内为相应的装饰工程选择“装饰类”专业类别,并提交待审;对于装饰专业分包工程,企业须先在“江苏省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系统”内做好合同信息归集工作,随后在“系统”中选择该装饰工程项目,并上传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最后提交待审。二是轨道交通工程业绩。参与轨道交通专业信用综合评价的施工总承包企业需重新从“系统”的工程业绩库中,选择轨道交通车站、区间的土建施工项目,填报相关项目信息,并上传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信息归集表,最后提交待审。三是业绩工程类型变更。企业业绩工程类型与实际不符的,企业在“工程类型变更”模块中提交变更申请,并上传证明材料,最后提交待审。
6.良好行为信息填报。企业须在“系统”内填报各类良好行为的相关信息,并填报获奖官方网站的链接以及上传获奖的表彰正式文件。关于“姑苏杯”和“扬子杯”的获奖信息由企业自行在“系统”内填报。地基基础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园林景观绿化工程、道路养护工程、幕墙工程、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安装工程等获奖信息不能作为企业良好行为计入。
凡参与轨道交通信用综合评价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所产生的涉及轨道交通项目的良好行为,只能计入轨道交通专业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此前已在“系统”内的轨道交通工程的业绩和良好行为信息,仍作为相关专业的有效信用信息,直至有效期结束。
7.信用分认定申请。2022年1月1日后,新晋升或迁入我市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其信用分可参照同专业同资质等级我市建筑业企业平均信用分予以认定。企业需向属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住建部门盖章确认后,上报至苏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管理部门方面
1.工程业绩审核。一是装饰工程业绩审核。各地住建部门须对企业提交的装饰工程业绩进行审核,查看该工程是否为装饰工程(单独的幕墙工程不得作为装饰业绩计入)。对于装饰专业分包工程,还需审核该项目是否申领了施工许可证,若均符合要求,则审核通过。二是轨道交通工程业绩审核。相关部门须对企业提交的轨道交通工程业绩进行审核,查看其是否为车站、区间的土建施工项目,并且项目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提交的信息一致,若均符合要求,则审核通过。
2.良好行为信息审核。各地住建部门要按照相关文件内容,对企业提交的良好行为信息及时进行审核,须根据获奖的发文链接以及正式文件,核实企业填报奖项的内容和时间是否真实准确,若符合要求,则在“系统”中审核确认。
3.日常检查得分录入。根据《关于调整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日常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2022〕395号),请各地住建部门于6月10日前将2023年第二季度的项目日常检查得分上传至“系统”。
4.轨道交通项目检查分录入。涉及轨道交通监管的单位和部门需按照相关要求,于6月15日前录入轨道交通项目的检查分(动态考核分和建设单位综合评分)。
5.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录入。请各地住建部门按照文件内容,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的录入工作,确保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准确、严肃。
三、管理工作要求
1.严格信用信息管理。各地住建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完成相关审核和不良行为信息录入等工作。各类企业业绩、良好行为信息的审核,须在企业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类不良行为信息的录入,须在信息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2.规范日常检查工作。请各地住建部门按照《关于调整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日常检查工作的通知》,严格落实文件要求,严肃认真对待日常检查工作,严格按照日常检查标准,客观、公正、严谨地进行检查评分。我局将根据各地上传的日常检查得分情况,对工程项目组织抽查,按抽查结果调整比例同步调整该地区所有日常检查项目得分,并计入本季度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3.坚持评价公平公正。各地住建部门在开展信用综合评价相关工作时,要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做好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环境。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若存在有意偏袒、有失公允等行为,我局将予以通报。
四、其他事项
1.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强化对扬尘防治不力企业的联合惩戒,根据《关于建立建筑工地扬尘监管信用扣分发布机制的通知》(苏建函建〔2022〕395号),请各地住建部门于6月15日前上报《建筑工地扬尘防治不良行为信息汇总表》,并按要求在“系统”进行建筑工地扬尘防治不良行为录入。
2.根据计划安排,本季度将开展2023年第一轮苏州市装饰工程综合检查,以及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暨实名制工作检查。综合检查的相关工作安排将另行通知。
五、联系方式
1.系统操作咨询电话(市住房城乡建设信息中心):0512-65352231、0512-69820993;
2.政策咨询电话(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处):0512-65217125;
3.属地住建部门电话:登录“系统”首页,点击“服务咨询”下载获得。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