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9月1日起,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2014年第12号)的规定,原实施型式认可的防火门产品、防火阻燃材料产品、消防栓产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消防探测报警产品、消防水枪产品、消防接口产品、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等八类15种消防产品已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并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