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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智能化等四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审批办法的通知
2007-03-08 返回列表
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智能化等四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审批办法的通知
苏建审批(2007)108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及建设部《〈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江苏省“建筑智能化等四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以下简称一体化资质)由江苏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设立专门窗口,负责一体化资质的受理、审查、审批、上报及发证等工作。
  二、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一体化资质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上报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具体受理、审查、上报程序请参照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批程序办理。
  南京、淮安、泰州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情况,由相关部门组成一体化资质联合工作组,开展初审工作,其实施意见报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备案。
  三、二级及二级以下一体化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颁发。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025—83346920、83346921,
  联系人:张勤、汪五年。
 
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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