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苏住建质〔2015〕3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2014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14年以来,全市各级住建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全年安全生产总体目标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住建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突出加强对重点内容、重点环节、重要时段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管,但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
  • 全年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据统计,2014年全市共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25起,死亡25人,均是1起事故死亡一人,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事故死亡人数占省住建厅下达全年指标的178.6%,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2013年同期相比有大幅上升,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2014年发生的安全事故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特点:一是事故高发多发。进入三月份以来,事故连续发生,事故发生时间间隔较短,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突破省住建厅下达的控制指标数,大幅突破我市历年以来年度发生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二是发生事故涉及地区较多。全市共10个地区,有8个地区发生了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三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机械伤害事故占比较高。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机械伤害事故虽然是近年来我市建筑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控制的重点,但此类事故仍然高发多发。四是周末、节假日等特殊时段发生事故较多。五是同一企业发生多起事故。如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同一施工项目连续发生3起安全生产事故,相城区太平建筑有限公司连续发生2起施工安全事故。六是在建轨道交通工程发生事故明显增多。与往年相比,轨道交通工程发生事故较多。
  • 事故统计分析
(一)事故发生地区
2014年共有8个地区发生了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其中:其中:城区发生7起、死亡7人(占事故总起数的28%、死亡总人数的28%);园区发生4起、死亡4人(占事故总起数的16%、死亡总人数的16%);新区发生4起、死亡4人(占事故总起数的16%、死亡总人数的16%);昆山发生3起、死亡3人(占事故总起数的12%、死亡总人数的12%);常熟发生3起、死亡3人(占事故总起数的12%、死亡总人数的12%);吴中区发生2起、死亡2人(占事故总起数的8%、死亡总人数的8%);吴江区发生1起、死亡1人(占事故总起数的4%、死亡总人数的4%);相城区发生1起、死亡1人(占事故总起数的4%、死亡总人数的4%)。详见(表1)、(表2)。
张家港市、太仓市两个地区无安全事故;城区、吴中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常熟市五个地区安全事故起数均有不同程度上升,相城区、吴江区、昆山市事故起数与去年同期相比持平。
 
表1  2013、2014年各地建筑施工事故起数比较表


                                              表2  2014年各地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比较表
(二)事故企业所在地
2014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中,省外施工企业发生事故9起,占事故总数的36;本省、市施工企业发生事故16起,占事故总数的64%。详见(表3)。
表3  本地与外地企业发生事故起数对照表

(三)事故类别
按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高处坠落14起,占事故总起数的56%;物体打击3起,占事故总起数的12%;坍塌3起,占事故总起数的12%;机械伤害3起,占事故总起数的12%;起重伤害1起,占事故总起数的4%;其它事故1起占事故总起数的4%。详见(表4)                                  
表4  事故类别对照表

(四)事故发生时段
从事故发生时段看,全年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相对集中在下半年。其中:一季度发生事故1起,占事故总数的4%;二季度发生事故3起,占事故总数的12%;三季度发生事故14起,占事故总数的56%。四季度发生事故7起,占事故总数的28%。详见(表5)                           
表5  事故发生时段简要分析表


三、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判断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薄弱,安全基础不牢,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不高,安全监管力量与监管工作任务之间仍不相适应,各种不可预测的因素仍然较多,全市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仍面临多发、高发的风险,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和机械伤害事故仍居高不下,也是压降事故的重点。
(二)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安全生产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企业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等一系列批示和指示精神理解不够深刻,对安全生产重大意义和现实紧迫性的认识还不够到位。有的还存在不同程度的与已无关、盲目乐观和侥幸心理。有的安全生产“红线”和“底线”意识未能真正确立,安全生产工作说起来重要,工作忙起来就不要。有的不能正确处理施工进度和安全生产之间的关系,一味的赶工期,忽视安全生产工作。有的认为影响安全生产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较多,感到防不胜防,力不从心,无所作为。二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技术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不落实,项目经理、总监等脱岗现象仍然比较严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履职尽责不到位。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还不平衡,像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太平建筑有限公司在我市连续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暴露了少数企业安全生产观念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薄弱,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未能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整改,未能深刻吸取教训,导致事故连续发生。三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得到真正落实,有的企业及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够重视,组织不严密,要求不严格,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深入、不细致,有流于形式的现象。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又未能及时落实整改。四是一线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部分企业借故一线员工流动性大,三级安全教育缺乏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新进场、转岗作业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不及时、不经常,导致部分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防护能力弱,安全素质和安全能力与从事的职业和岗位不相适应。五是安全监管工作效能还不高。针对当前我市各地区普遍存在的安监力量与安全监管任务之间的突出矛盾,大胆探索创新安全理念和监管方式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运用信息化和科技手段提高安全监管实效还有较大的空间,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规律性研究和认识还不够深入,在安全生产事故积极有效防范上主动性、针对性和创造性还有欠缺。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认真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广泛深入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活动,在全系统掀起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热潮,熟悉、掌握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提高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生产防范知识。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力度,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动,并及时向社会通报,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保持安全生产的高压态势,努力解决我市建筑施工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通过安全生产认可、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安全处罚等综合手段不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使企业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强化落实现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紧密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工作,提速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规范化进程,建立健全建筑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整体水平。
(三)切实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继续认真组织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有效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真正使“安全生产月”活动起到“以日促周、以周促月、以月促年”,严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四)突出监管工作重点。继续把在建轨道交通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狠抓关键节点、重点环节、重大隐患源等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建筑工程五大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职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
(五)始终把压降事故作为第一工作目标。加强研究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进一步摸索和把握事故发生的内在规律性,科学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高发多发势头。加大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管,严防群死群伤事故。同时,加强精细化安全管理,严防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起重伤害等事故发生。
全面提升安全能力。加强安监人员政治思想素质教育,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加大监管人员培训工作力度,提高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突出抓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保证其具备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把施工现场民工学校作为一线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主阵地,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力度,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防范能力。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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